开办个体诊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我司可提供)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
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
办理流程申请 :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纸质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当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