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双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 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