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许可证办理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ICP许可证。
ICP证办理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名shebao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公司不涉及外资,如有外资需要办理外资ICP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范围含“电信业务”相关内容)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例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络出版》等。
icp许可证是《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B25类信息服务业务jinxian互联网业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