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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包括法人股东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信等情况,以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资信等情况。
(七)拟任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