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商事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书 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 件、营业执照、合法的经营场所证明等材料。分支机构从事职业 中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证。”
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原件);
(二)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