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包括港澳台)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商企业办事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办事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
注册香港驻深圳代表处所需提供的资料:
1.香港总公司证照原件;
2.香港总公司银行资信Z明原件二份;
3.驻深代表的明原件,一寸彩照2张,简历一份;
4.公司周年申报表;
5.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公司会议记录或董事决议;
7.写字楼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以发起企业名称或驻深圳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商用;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8.预设深圳代表处的联系电话及员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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