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内资公司转为外资公司条件
1、外方的出资额不应该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3、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4、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5、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深圳内资公司转为外资公司应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