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跨年发票-跨年能不能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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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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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可以为除夕开具发票吗?

  一般来说,企业跨年度开具发票有三种情况:**种情况是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开具的发票对方要到下一年才能获得。填写的栏目仍为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一年发生的费用和其他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下一年才能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而只填写了相关费用。发票的项目栏。内容未标明收费期限,容易与下一年的收费混淆;第三种情况,对方上一年度已经开具发票,但因未足额付款等原因延迟开具发票。 .面对这些问题,企业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缴纳时税前扣除?

  会计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比如当年取得的发票,如果费用到了当年,是不允许的。有人可能会问,当年未入账的发票在年后发现怎么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年度确有未入账费用的,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年度费用,但如果金额大,则通过“上年度损益调整”计算。 为什么不能接受跨年发票。

  税法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跨年度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在时间由于各种原因。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计入账金额;但*终结算时,应补交有效的成本费用证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年报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公告》)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税务机关发现后;主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销后立即退还。”企业因发生本期应抵扣但未抵扣的税款多缴税款。以后年份发现后,应批准确认退款。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扣税年度不能改变。扣除额一直计算到该项目发生的那一年。

  目前,企业因拖欠或债务纠纷无法及时获得发票已成为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分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款可暂按账面发生的金额计算,*终按照税法办理,避免纳税人的需要。繁琐的退税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以在成本和费用发生当年追溯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增加成本和费用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收到发票等法律文件的月份或年份。 ,然后调整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费用等扣除项目发生当年可能产生的多缴税款,可在当年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申报。收到发票的年份。如果授信不足,授信将在以后年度递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免或要求税务机关退税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当年发现当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允许扣除,但只有扣除额可以追溯记录在费用发生的当年。税法规定费用可以抵扣,但如果事后发现,只能申请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还是建议大家在年底前出具文件,要求各部门相关人员尽量在年底前完成费用报销,所以以免给财务人员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跨年发票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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