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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拥有高额垫付,需要重新反省当时的用户准入条件是不是出现了问题。与此同时,对该公司现金流的监管,是不是形式化?
2. 贸易背景所引发的合规风险
*先,原件FCR能取代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纳FCR或是海运提单。交单时,收益人递交是指FCR(FREIGHT CARGO RECEIPT),这类情况金融机构能不能接收?
顾客这样做也是有原因的。由于收益人是炼钢厂,现阶段钢材涨价,炼钢厂强悍。炼钢厂把材料运往港口之后,就递交库房签订的货品收条(FCR),规定收益人支付。这时,货品都还没装运,也就没有海运提单。
此类情况,一些地区的监督机构不一定认同,由于无法用原件海运提单来验证贸易背景。
次之,LOI能不能取代提单?
LOI(LETTER OF INDEMNITY),即赔付承诺书,是油品贸易领域独有的提单据,由卖家出示。
LOI上,一般会注明货物名称、总数、额度、船名、提货单日等;会表明尽管卖家没法递交提单,却拥有完整货权并把它出售给买家;卖家会服务承诺尽早递交提货单等运输票据,还许诺担负所产生的损害、花费、贷款利息等;还会声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所管管理权限,注明LOI效力停止条文。
在油品贸易中,一般会用船舶租赁合同提货单,一条货轮动则几十万吨,通常会出售给十几甚至于几十个顾客。
依照百科的描述,转口贸易分两种:
以下是我以前根据中国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概念开展的解读:
(一) 转口贸易界定
依据国际性外管局有关文件里的界定,转口贸易就是指“一国和地区居民从非居民个人那边选购货品,再将货物销售给另一非居民个人,但货品并没进到或脱离该住户所属的国家和地区。”
即正常的贸易方式下,由生产的国家与消费的国家签署产品购销合同,货品直接通过生产的国家到消费的国家。
转口贸易模式中,货品直接通过生产的国家运到消费的国家,但生产的国家与消费的国家中间并不出现商贸联络,而是通过转站国各自同生产的国家和消费的国家签署购置、买卖合同,转站国获得买卖差价。
转口贸易方式如下图所示:
(二) 转口贸易的财务处理
我国境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业务税收剖析如下所示:
1. 企业增值税
转口贸易无需要缴纳税费,与此同时无法享受进出口退税特惠。
转口贸易是否要缴纳税费,重点在于分辨转口贸易个人行为是不是被认定“中国境内销售商品”。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办法第八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地区就是指商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城市在中国境内。
因为转口贸易商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城市都不中国境内,因此归属于境外销售商品,并不属于企业增值税征税对象,不用缴纳税费。
因为转口贸易的物品不属于地区税款,因而,也无法享有进出口退税特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