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禁止行为|深圳典当行办理,对股东公司的要求

发布日期 :2023-12-20 05:08 编号:13007891 发布IP:183.11.12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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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典当行禁止行为
1、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5、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6、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深圳典当行办理,对股东公司的要求:

1、 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2、 股东构架:具有两家以上非独资法人企业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出资并持有典当行51%以上的股份;

3、 参与出资入股的纯内资企业经营期限三年以上,近两年盈利;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 自然人出资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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